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516号
原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工业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体育产业集团邵阳体育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南湖口井村******苑5-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路与龙山路交汇处东南广厦名都4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体育产业集团邵阳体育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905元,由原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