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2411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645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