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291号
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唐安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税郭镇。
法定代表人:刘冲,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永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中区税郭镇东南村村委会西(河东沿)。
法定代表人:皮大科,总经理。
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永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猛
人民陪审员 魏芳萍
人民陪审员 倪维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