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民初7895号
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号。
负责人:唐安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飞,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城市繁荣东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元冶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