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293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3392471X。
法定代表人:何东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庆、郭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至2021年绩效工资30353元(庭审中变更为23774元);2、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8641.84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入职******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听从******公司调遣从事各个项目的软件开发工作。从2019年起******公司一直拖欠***绩效工资,致使***生活拮据,被迫离职,经多次催要,******公司一直以公司流程未走完等理由推脱。***不服仲裁结果,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一、***系个人原因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26641.8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1年5月14日向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在2021年5月14日《******公司员工离职申请表》中写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在2021年5月24日对***的《******公司离职谈话记录》中,其明确离职原因为“主要想换个环境,挑战一下自己”,2021年6月8日***签字确认的《离职证明》中也载明是个人原因离职,以上材料均证明***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而起诉状中所述“……致使***生活拮据,被迫离职……”与事实不符。***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主张要求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7日均已签字确认的《软件事业部项目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约定了“若因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返工、大量修改或工期延长,不计发本阶段效益工资。”事实上,在***所负责的部分项目中存在返工、维修、工期延长等情况,该部分项目不存在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应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其主张的绩效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4356元的绩效工资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已审批完毕,该部分绩效工资需依据具体的项目完成的验收情况,并在项目款项结算完毕后,按照******公司的流程进行审批、签字后支付。公司所有员工的绩效工资是******公司公司统一发放,并非针对***故意拖延不予发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8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约定***从事软件开发岗位,合同约定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完成工作量、个人贡献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具体标准和数额,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2019年7月18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9日。
******公司提交《******公司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谈话记录》、《离职证明》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主要想换个环境,挑战一下自己”,******公司与***于2021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提交2018年12月20日和2019年4月17日的《软件事业部项目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各一份,拟证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昌乐智慧交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OA升级项目签署了《软件事业部项目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其中第三条第3款明确约定“若因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返工、大量修改或工期延长,不计发本阶段效益工资。”而在***所负责的部分项目中存在返工、维修、工期延长等情况,导致部分项目存在严重亏损,故该部分亏损项目不存在也不应该发放绩效工资。***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
***提交与部门经理武枝微信记录,拟证明仲裁中******公司拖欠***工资数额,是经双方核实过的。******公司辩称武枝已从******公司处离职,且武枝从聊天记录中也明确陈述其对***的项目参与较少,该证据无法作为***诉求的工资的依据。
***提交与主任孙南的QQ聊天记录,拟证明孙南承认***绩效工资数额,但******公司因公司性质变更,领导未签字,一直拖欠***的绩效工资。******公司辩称从聊天内容中看出双方并未就***的绩效工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绩效工资仍在审批流程中。
***提交的与部门经理武枝微信记录、与主任孙南的QQ聊天记录中显示,2019年***的项目绩效工资,地环OA升级4372元、昌乐智慧交通8325元、山东局网站3100元、临沂岩溶塌陷200元;2020年***的项目绩效工资,基于实景250元、矿山地质环境2000元、红岭尾矿库1630.5元、安徽尾矿库5个711元、前山尾矿库962.5元、接口1025元;2021年***的项目绩效工资,矿山地质环境6000元、红岭尾矿库419元、安徽尾矿库5个158元、临沂岩溶塌陷维护1200元。***2019年-2021年的项目绩效工资共计30353元。***主张在其提起仲裁后,******公司已支付2020年绩效工资6579元。
***提交离职前OA下载工作量记录(打印件),拟证明***一直尽心尽力完成公司软件开发工作并及时上传******公司OA系统,应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公司辩称证据系打印件,由***自行制作,无法证明其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无关,更无法证明***主张的绩效工资合理合法。
另查明,***以******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绩效工资30353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641.84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2687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14356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对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绩效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主张***所负责的部分项目中存在返工、维修、工期延长等情况,该部分项目不发放绩效工资;但未就该项主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未举证证明与***约定了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进行过绩效考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提交的证据亦未提供反证,故***主张******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1年绩效工资2377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8641.8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至2021年绩效工资23774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