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524号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339247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昌乐县营丘街2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2556771336X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中等专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