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城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茌平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联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1200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699691588D,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苇子园村西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联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904618X,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柳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太,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保全人: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00MB23503895,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柳园北路8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联城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鲁1503财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城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721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联城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721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