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358号 申请人: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5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27号恒华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7月14日,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路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花都路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公司于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花都路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前,撤回对花都路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钟淑敏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