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公司与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730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27号恒华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238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莫炯良,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路桥工程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14763.8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向广州市从化公证处发函调查及提取被执行人名下征地款,该公证处回函称被执行人征地款及利息已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及2019年7月15日提取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罗 晔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