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朱奉宝,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奉宝。
原告***与被告***、朱奉宝、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士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