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44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7号。
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03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91828.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