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之俊建设工程咨询(徐州)有限公司、海南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76号
申请人:名之俊建设工程咨询(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南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海口市琼山区。
本院在审理名之俊建设工程咨询(徐州)有限公司与海南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7933号】中,申请人名之俊建设工程咨询(徐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17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名之俊建设工程咨询(徐州)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A6046720220000803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名之俊建设工程咨询(徐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17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名之俊建设工程咨询(徐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