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0106民初11961号
原告:海南馨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海南省琼海市。
原告海南馨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9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本人**(4600XXXXXXXXX)于2019年1月5日向海南馨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1月5日到2019年2月5日还清。原告同日将款项通过招商银行转账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没有如期还款,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却拖延拒不偿还,甚至拒不接听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恶意逃避债务。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资金周转损失,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2.招商银行付款回单。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460002XXXXXXX)于2019年1月5日向海南馨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1月5日到2019年2月5日还清”。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还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借款,双方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馨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