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627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燕,原告职员。
被告:山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钰。
被告:日照联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山。
被告:金萍萍,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李兆钰,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四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65元减半收取为768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一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