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2345号
原告:山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二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夹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74号1幢4层41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学科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