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0民初3735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5日生人,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圣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1999号万隆国际商行0029座01**003(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12612436Y。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汶上县圣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旋
人民陪审员 陈 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