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汶上县圣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0民初3735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5日生人,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圣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1999号万隆国际商行0029座01**003(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12612436Y。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汶上县圣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旋 人民陪审员  陈 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