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城城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3-90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环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28号8层D座08A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华城城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环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案的法律义务。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