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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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72号
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革英,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容容
20220113722031402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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