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6054号
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027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革英,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琳,男,系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