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6268号
原告:**平,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杰,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010230634。
被告:怀化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中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00006630302W。
负责人:胡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423558。
被告: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陵东路皇姑塘市通衢兴路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6151295F。
法定代表人:刘奔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德良,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6199110701886。
被告:怀化市国道绕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73号(市交通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8033683K。
法定代表人:姚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轩,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010178196。
原告**平诉被告怀化市交通运输局、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怀化市国道绕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平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9元,减半收取3714.5元,由原告**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汪秀菊
人民陪审员 米仁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