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民初414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淑浦县。
被告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皇姑塘市岳阳通衢兴路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40600186151295F。
法定代表人:刘奔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灵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