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3543号
原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告: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奔江。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9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沈欣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 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