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010号之一
原告: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宏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6元,减半收取8143元,由原告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