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永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228号 申请人: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商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16377.12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67412.96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清河街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256564.3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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