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1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家锋,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桂区***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何方信,系平桂区***信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南路16号16-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桂区***信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11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的传票中,未注明开庭时间,导致上诉人无法参加诉讼,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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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11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福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