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特909号
申请人: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N。
法定代表人:曾今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M。
法定代表人:马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颖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