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民申1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
主要负责人:闵思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画眉坳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兴江乡陈也村4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城西街86号。
主要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丽水华庭1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江西画眉坳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熊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