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17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市博雄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光晟路3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3958192U。
法定代表人:臧文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洪区白山路1492号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53149131。
法定代表人:梁维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博雄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博雄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爱门业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市博雄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爱门业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中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