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77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9-2号7门。
法定代表人:梁维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王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淑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被告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予以受理。现原告****爱门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门业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爱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3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爱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4元,由反诉原告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骆巧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