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财保359号
申请人:****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9-2号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53149131。
法定代表人:梁维芝。
被申请人:昆山市博雄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光晟路3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3958192U。
法定代表人:臧文婷。
申请人****爱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66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爱门业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市博雄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6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雪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