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252号之二
申请人:武宁县西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巾口乡三山村十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5JBEH9R。
法定代表人:易宁,该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花,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977T。
法定代表人:罗庆,该总经理职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