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执保8号
申请人:武宁县清江建筑石料加工厂,住所地:武宁县清江乡罗洞村六组往修水方向200米往左拐山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3MA39OM74XG。
经营者:黄运华,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个体户,住武宁县。
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977T。
法定代表人:罗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423民初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20000元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