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大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毛崽,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支付工程款1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公告费52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73元,该款项已优先缴纳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受理费。经对被执行人***的国土、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先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明钦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