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财保80号
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977T。
法定代表人:罗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彬,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05774532U。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4101919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