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977T。
法定代表人:罗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50916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91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