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325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JURGENBOHLER。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