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史留保,该公司董事长。
保全申请人: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170XA。
法定代表人:TobiasPaulOskarEngelmeier,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苏04财保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19823.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以其在工商银行江苏省溧阳支行账户(账号1105********)已被足额冻结了8819823.47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建设银行溧阳昆仑支行账户(账号320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本院解除对其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溧阳昆仑支行账户(账号320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