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66号
申请人: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佘山分区勋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170XA。
法定代表人:TobiasPaulOskarEngelmeier,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史留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19823.47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8819823.47元。2022年3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19823.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