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冠群、***等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12民初2384号
原告:宁冠群,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原告:***,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黄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2001***58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林莱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秧塘工业园(桂林莱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6403337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395480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冠群、***与被告***、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莱茵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宁冠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冠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粟春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