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乐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30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黄埔路。
被执行人平乐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1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乐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0执214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在终结执行后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肖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