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04执1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钢材款436255元以及利息(以436255元为基数,按月2%利率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43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二0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