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30民初412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平乐县。
委托代理人***,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9日生,瑶族,住平乐县。
被告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黄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