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152号
原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前秦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6162306J。
法定代表人:李月峰,经理。
被告: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8号楼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838568E。
法定代表人:李旭辉,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颖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翔宇
书 记 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