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641号
上诉人宜兴市合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1民初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宜兴市合兴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八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上诉人称从上诉人处购入九批次共16.5吨锆英粉涂料,是无中生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平山县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选择了以上诉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即选择了要求上诉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河北省平山县,因此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是否从上诉人处购入了锆英粉涂料以及是否因涂料问题造成了损失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博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