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34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合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兴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合兴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兴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09元,由合兴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