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民辖终17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上诉人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合兴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的(2020)苏02民辖终1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2民辖终174号民事裁定书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