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303民初6127号
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方合同、发票金额为122500元,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曾向原告付款10万元,原告方没有提交合同等相关证据来证实其债权76641.84元的来源和构成,原告方主张对被告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76641.84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了相关债权。债权人会议上编列的《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债权表》对原告的债权并未确认。原告所在地石家庄因疫情封闭,原告代理律师向被告管理人工作人员提交了异议申请书。被告管理人工作人员答复原告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原告方提供了签订时间为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五份及发票四份,五份合同的总价款为122500元,四份发票金额为122500元。原告方提交了业务员**往来淄博的车票及住宿费发票,以及原告业务员**与***、***、*公正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该债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三人身份情况。庭审中,被告提交付款材料证明被告曾于2007年11月向原告支付货款3万元,2008年7月支付货款3万元,2008年8月支付货款4万元。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住宿费发票、火车票、债权异议申请表、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债权表、审计机构提供的付款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7元,由原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