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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新疆新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6519号 原告: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新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新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