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异3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城内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艳明,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北上关安泰胡同3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冀0609执恢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保定市徐水区亩土地使用权,异议人**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审查;异议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春
审判员  刘国厅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