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城内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明,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北上关东胡同安泰胡同3巷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水国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水国泰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国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慧哲
法官助理 郝 乾
书 记 员 刘屹明